证券代码:838413 证券简称:易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对于公司未取得控制权的参股公司,鉴于控制力与参股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程序履行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外,不适用于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级、二级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治理规范 第三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相同)、执行董事(或 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决会议(或董事会)、 监事会,应有完整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并让出席会议人员签字保存。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每月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六条 子公司召开执行董事会议(或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参股公司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无需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所议事项属于该参股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则需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 对于参股公司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无需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不属于该参股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则由母公司总经理批准;但该事项与母公司总经理涉及关联交易的,则需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 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 子公司在作出执行董事决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决定(或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或决定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存档。 第九条 子公司每次工商变更后,需从工商调档后将扫描件发送至公司报备。 第十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监事决定(或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子公司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由公司 总经理提名并审批,其中,子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监事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会(或股东决定)选举产生,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时向公司报送会 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和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8 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偿债 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向公司报备后方可实施。 关于子公司分红事项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向公司报备。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应按投资额进行控制,及时完 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 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 前,需由总经理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 20 天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 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与修订。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