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辉石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7558        证券简称:宏辉石油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以及避免 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策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等;

  (十四)公司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当涉及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时,公司应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
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相关事项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三)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全
国股转公司、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的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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