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龙包装: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3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32535      证券简称:润龙包装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 时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3)青 01 民初 78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海英


                                                  公告编号:2023-02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6 月,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盐湖海纳公
司”)与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润龙包装公司”)签订《包装袋采购合同》,约定润龙包装公司向盐湖海纳公司供应包装袋,双方约定了单价及质量技术要求,并且约定采取定价不定量的方式,具体以需方各单位实际用量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供货及付款一直滚动进行,此后盐湖海纳公司又与润龙包装公司继续签订包装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基本一致。根据原告统计,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期间,原告润龙包装公司共计向被告
盐湖海纳公司供应编织袋型包装袋货款为 8,310,893.7 元、纸塑袋型包装袋货款为 7,738,430.00 元,合计货款为 16,049,323.7 元,但是盐湖海纳公司仅支付货款 12,193,634.00 元,尚欠 3,855,689.7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润龙包装公司已经开具上述货款全额发票并交付被告。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开庭前支付我公司货款 100 万元,故
我公司在开庭之日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包装袋货款 2,855,689.70 元;


                                                  公告编号:2023-024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原告备货的 50 万套纸塑袋和 50 万套编织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求合计金额为 2,855,689.7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8 月 29 日,我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3)青 01 民初 78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855,689.70 元,该货款由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
有限 公司分三 期支付 :第一期 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 支付
1,00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第三期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855,689.70 元;

二、如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则剩余货款全部提前到期,并由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 LPR 的 15 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剩余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预收 3,831,641.00 元,应收 29,646.00 元,减半收取14,823.00 元,由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3-024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解有利于公司资金回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 01 民初 78 号民事调解书》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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