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公司章程

2023年09月08日查看PDF原文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通知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党支部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名称: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 19 号 603 单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264.984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

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1、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
(含专利事务);3、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4、互联网出版; 5、软件开发;6、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7、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8、信息技术咨询服务;9、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10、动画、漫画设计、制作;11、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12、互联网销售;13、其他电子产品零售;14、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15、通信设备零售;16、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17、拍卖(不含文物拍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方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由“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改
  制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全体股东确认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为公司总股本
  1,000 万股,每股 1 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全体厦门
  易名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确认各自对公司的持股
  比例。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孔德菁                500.0000            50.0000      净资产折股

    厦门隆领投资合伙企

2    业                    204.2600            20.426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3    戴科英                115.7400            11.5740      净资产折股

    厦门易名网投资合伙

4                          80.0000            8.0000        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云投资有限公

5                          100.0000            10.0000      净资产折股
    司

合      计                  1,000.0000          100.0000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264.9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

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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