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股转公司、证券 交易所惩戒或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以及其他诚信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个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和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个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 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期间,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 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