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公司章程

2023年09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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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首届非职工代表监事会监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
各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更换,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天向股东披
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由足够
的了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在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后生效。除前款所
列情形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责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2 日以

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

法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

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
度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

发展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
现金分配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

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同股同权;

    (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为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

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并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使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
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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