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公司章程

2023年09月08日查看PDF原文
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
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司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p.com.cn 或 www.neep.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
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财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党支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由公司提供。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公司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公司先进文化,塑造积极向上的公司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促进生产经营;

    (五)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

    (六)推动党管人才政策的落实,协助公司做好中、高层管理人才及后备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会推荐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九十条 党组织议事规则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
式解决。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给公司持续稳定运营管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六)财务资助,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七)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关联租赁,融资借款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除了日常
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八)本章程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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