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六)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 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 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 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 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 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该决议作为董事会判断一项收购是 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 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相应按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 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字盖章页)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