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太平洋:公司章程

2023年10月09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2661        证券简称:蓝太平洋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原北京蓝太平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2幢楼房一层8135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1.2541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技术研发为先导,通过不断创新的经营理念,构建软件系统、服务平台研发、运营、渠道管理于一体的云数
据监测、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综合一体化平台,成为行业领先的互联网数据应用以及优化体验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最终实现以平台研发与网络运营为主的行业新模式,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保障公司股东有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方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00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目前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001.2541万股。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曹帆            6,000,000        60%      净资产折股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2    北京中宏望达投资管理中    1,400,000        14%      净资产折股
          心(有限合伙)

 3            王镝              900,000        9%      净资产折股

 4            王国良            800,000        8%      净资产折股

 5            张玲玲            400,000        4%      净资产折股

 6            郝建民            267,000        2.67%    净资产折股

 7            尚永忠            233,000        2.33%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10,000,000      100%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八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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