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盛塑业: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2023年10月1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数量共计 35,837,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71%,涉及自愿
  限售股东 6 名。

二、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明细情况

                                                                                                                          单位:股

            是否                    是否为公

            为控  是否为  是否为  开发行前                                                                                本次限
            股股  控股股  公开发  未直接持  董事、监              本次自愿限              本次限                        售后该
    股东姓  东、  东、实际  行前直  有但可实  事、高级  截止 2023  售前已处于  本次自愿限  售股数                        股东所
序  名或名  实际  控制人  接持有  际支配    管理人  年 9 月 28  限售登记状  售登记股票  占公司      自愿限售期间      持的无
号    称    控制  的亲属, 10%以  10%以上  员任职  日持股数量  态的股票数    数量    总股本                        限售条
            人或  如是,说  上股份  股份表决    情况                  量                  比例                          件股份
            其一  明亲属  的股东  权的相关                                                                                数量
            致行  关系*    *      主体*

            动人

1  王文林  是    是      是      否        无      27,996,732  20,997,549  6,999,183  10.69%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该事项终止之日

2  吴金凤  是    是      是      否        无      11,220,048          0  11,220,048  17.13%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该事项终止之日

3  新 昌 县  是    -        是      否        -        7,831,089          0  7,831,089  11.96%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元 宝 投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资 合 伙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企业(有                                                                                          该事项终止之日

    限合伙)

4  王清    是    是      是      否        董事长、  7,444,441  5,583,331  1,861,110    2.84%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总经理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该事项终止之日

5  新 昌 县  是    -        是      否        -        7,138,653          0  7,138,653  10.90%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元 梦 投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资 合 伙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企业(有                                                                                          该事项终止之日

    限合伙)

6  王光明  否    否      否      否        副 董 事  3,150,000  2,362,500    787,500    1.20%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0
                                                长                                                    月 28 日)次日起至完成

                                                                                                      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

                                                                                                      该事项终止之日

    挂牌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4.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规则》第 2.4.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 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相关议案,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对王
文林、吴金凤、新昌县元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清、新昌县元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光明等 6 名股东承诺自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申请自愿限售所持公司股票。

  如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如完成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不再作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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