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879 证券简称:元盛塑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昌县丰盛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清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5,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股票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1,000,000)股且不超过(21,833,400)股。 (4)定价方式: 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底价: 发行底价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6)发行对象范围: 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7)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并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 13,769.46 13,769.46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77.19 4,777.19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20,546.65 20,546.65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超出部分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用。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可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发行人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8)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9)发行完成后股票上市的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北交所上市,上市当日公司股票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10)决议有效期: 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则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11)其他事项说明 以上发行方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实施。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经认真、详尽、严格论证,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并编制了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向董事会汇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主要内容: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并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 拟投入募 号 额 集资金 1 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 13,769.46 13,769.46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77.19 4,777.19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20,546.65 20,546.65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超出部分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用。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可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发行人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票发行后,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为推进公司的本次发行工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选择适当银行并择机开立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约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三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稳步、有序推进,公司决定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专项审计机构,共同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维护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发行前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新增加的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因国家会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市后的股价健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订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并上市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5,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增加公司未来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分配进行监督,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