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盛塑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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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以现场表
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公告),更正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并同步公告了更正后的《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0 月 9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清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23 年
10月 9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截至 2023 年 9月 28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5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无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55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0 名。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议案》

  9.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

  12.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等 13 项制度的
议案》

  13. 《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4.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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