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友股份:公司章程

2023年10月30日查看PDF原文
求予以提供。

  第【34】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3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7】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资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8】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9】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0】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试信义务。拉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4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本条第(十四)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置换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租赁等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贷款;

  (十八)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第【43】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4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4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47】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48】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49】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5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51】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5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53】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54】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55】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56】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57】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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