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55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等待排期开庭。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3-055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苏州友和酒店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借 款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7]第 179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提供人民 币 200 万元借款。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并约定借款 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对不能按 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 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调查费、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 6.5)。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苏州友通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7]第 179 号),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7]第 179 号《借款合同》下 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本金为 2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 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未实现债权产生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公告编号:2023-055 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00 万 元,年利率为 9%,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借 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 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归还 29000 元利息, 2018 年 3 月 29 日归还 45000 元利息,2018 年 6 月 29 日归还 46000 元利息, 2018 年 9 月 28 日归还 46000 元利息,2018 年 10 月 30 日归还 16000 元利息, 合计归还利息 182000 元。此后,被告再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本息, 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而无果。现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要求借 款人立即归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借款 人苏州友和酒店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办理注销登记,其唯一股东是 被告一苏州友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担保人苏州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其唯一股东是被告三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98500 元(按年利率 9%,实际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为 880500 元,已归还利息为 182000 元 暂合计为 698500 元),暂合计为 26985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98855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 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公司将 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做好本次诉讼准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股 东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