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股份:公司章程

2023年1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原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居委会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嘉宏台 C4-1 之一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98.7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心的沟通、心的服务;以服务创品牌、以品牌求发展!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医院管理;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服务评估;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

      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

      消毒服务;水污染治理;销售代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餐饮管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供暖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

      董事会秘书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由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均

      以其所持有的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出资认缴公司股份具体

      情况下:

  发起人姓名      国别  证件              认购股份  对应注册  持股比例    出资

  (名称)      (地  类型  证件号码    数量      资本      (%)      方式          出资时间

                  区)                      (万股)  (万元)

 金发物业集团有    中国  注册    526506      670        670      83.7500  货币(净资  2016 年 10 月 21 日
    限公司        香港    号                                                  产折股)

 佛山市俊发广告            营业  91440606                                    货币(净资

设计中心(有限合  中国  执照  MA4UU    85.5        85.5      10.6875    产折股)  2016 年 10 月 29 日
    伙)                        MGY58


佛山市铭晖燃气            营业  91440600                                    货币(净资

 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执照  75207187    30        30        3.7500    产折股)  2016 年 09 月 26 日
                                    2C

                  中国  身份  C407514                                      货币(净资

    苏小明        香港    证    (3)      14.5        14.5      1.8125    产折股)  2016 年 10 月 24 日

    合计          /      /        /        800        8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98.7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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