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部【2023】第062号关于对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2023年1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对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 062 号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明邦物流)董事会、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3 年半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公司治理、

  根据你公司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公告》,称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财务
负责人康琳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监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职
工代表监事黄子烨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辞职生效。

  你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 2023 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
财务总监康琳、职工代表监事黄子烨因个人原因离任。你公司于 2023年 9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监事无法履职、监事会无法召开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监事会主席李娜于 2021 年 12 月申请辞去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职工代表监事黄子烨于 2021 年 12 月申请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李娜、黄子烨均表示已无法履职,公司可参会监事已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无法召开监事会审议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李娜、黄子烨也无法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主办券商 2023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你公司原
监事会主席李娜、原职工代表监事黄子烨、原财务负责人康琳早已申请辞职,上述人员辞职后均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你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辞职公告等公告中涉及上述人员的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向主办券商提交的由上述人员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文件、定期报告相关文件等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主办券商获取的原财务负责人康琳、原职工代表监事黄子烨签署的书面文件,康琳于 2022 年 4 月正式辞去你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此前已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未参与你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编制,无法保证 2021 年及 2022 年年报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定期报告相关文件中签字系伪造,康琳本人不予认可;黄子烨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正式辞去你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未参加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对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和 2022 年年报进行审
议表决,无法保证上述文件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字系伪造,黄子烨本人不予认可。
  你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显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康琳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娜担任监事会主席,黄子烨担任监事。2022 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部分披露,康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黄子烨为公司监事、李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请你公司:

  (1)说明原监事会主席李娜、原职工代表监事黄子烨、原财务
负责人康琳递交辞职报告的具体时间,辞职后是否已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2)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事补选的原因,监事会自何时起无法正常召开,日常运作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要求;

  (3)说明多份公告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因,相关定期报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辞职公告等公告中涉及上述人员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说明向主办券商提交的由上述人员签署的定期报告相关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不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相关文件是否存在伪造上述人员签名的情形;

  (5)说明原财务负责人康琳辞职后,你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指定接任财务负责人,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何人主管负责,财务人员机构设置、财务内控运行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对以上问题(5)发表意见,并说明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明邦物流 2021 年和 2022 年财务报告开展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原财务负责人康琳已于 2022 年 4 月辞职的情况下,2021年和 2022 年审计报告均显示财务负责人为康琳的原因;

  (2)你所对明邦物流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尚未按照规定出具关于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
意见的专项说明,请说明原因并补充出具;

  (3)对 2021 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截至 2022
年财务报告报出日是否已消除逐项发表明确意见;结合 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错报对财务报表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进一步说明对 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变更为保留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2、关于重大事件

  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未超过净资产 10%,不存在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失信情况;2021 年 5 月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借款已违约,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主办券商 7 月 21 日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开信息显示你
公司涉及大量债务违约、诉讼仲裁事项、失信被执行和限制高消费、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风险事项,你公司均未完整披露。截至目前,
除 2023 年 11 月 2 日补充披露一项诉讼进展,其他事项你公司均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

  (1)说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董事会
内部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并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要求尽快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2)说明半年报对于重大事件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存在债务违约、诉讼仲裁事项、失信被执行和限制高消费、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等情形是否属实,并就上述事项以临时公告形式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更正定期报告中相关表述。

  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半年报显示,你公司不涉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你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 2022 年年报和审计报告,并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披
露更正后的 2022 年年报和审计报告。2022 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对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请你公司:

  (1)说明对于 2021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必要 的审议程序,如否,请补充履行;补充披露 2021 年度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决议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2)说明2022年年报更正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财务报表更正, 如是,请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决议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 说明。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12 月 2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
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
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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