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31 证券代码:871171 证券简称:金盾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73 民终 2218 号 判决书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 判决书落款日期:2023 年 11 月 19 日 作出主体:其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类别:其他维持原判 涉诉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涉诉事项类别: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主要内容 (一)涉诉事实: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1 民初 9184 号,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3-031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 7011982 号、第 12484023 号、第 17306507 号、第 20305144 号、第 17306512 号、第 25056641 号、第 12484024 号、第 16735496 号、第 3397608 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盾”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5,000 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00 元,由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2,400 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公司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9 日对上诉事项做出判决,宁波金盾公 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 400 元,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2400 元 (已交纳),由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 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0 元,由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3-031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告之判决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双方和解未果,公司将依照判决,变更公司字号。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支付一审判决的判赔额。包括赔偿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5,000 元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中由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 13,000 元。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尽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73 民终 2218 号》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