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耐杰:公司章程

2023年1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应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
决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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