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 公司名称 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洪增 设立日期 1996 年 11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150,000,000 住所 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 邮编 061007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生产二甲醚、批发甲醇、二甲苯异构 体混合物、甲苯、苯、1-乙烯、甲醇 钠、石脑油、甲基叔丁基醚、丙烯酸 主要业务 树脂涂料(其中甲醇储存经营,其余 无储存经营),批发其他化工产品、 车用尿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2160130611XG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 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宋吉春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是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否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 否 对象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 股份名称 沧运集团 股份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方向 减持 权益变动/拟变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动时间 直接持股 21,668,800 股,占比 21.6688% 拥有权益的股份 合计拥有权 间接持股 0 股,占比 0% 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 益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 15,650,000 股, 37,318,800 占比 15.65% 股,占比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553,800 股,占比 所持股份性质 37.3188% 30.5538% (权益变动前)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765,000 股,占比 6.765% 拥有权益的股份 直接持股 21,668,800 股,占比 21.6688% 数量及比例 合计拥有权 间接持股 0 股,占比 0% (权益变动后) 益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 0 股,占比 0% 21,668,800 股,占比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668,800 股,占比 所持股份性质 21.6688% (权益变动后) 21.6688%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股,占比 0% 本次权益变动所 履行的相关程序 及具体时间 无 无 (法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填写)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做市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2015 年 4 月 10 日,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沧运集团)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交易, 权益变动发生日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2023 年 12 月 29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 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冀春化工)与相关股东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未续签,致使信息披露义 务人冀春化工控制的挂牌公司股份减少 1565 万股。本次 股东权益情况变动前,冀春化工直接持有沧运集团股份 21,668,800 股,占比 21.6688%,通过受托表决权拥有权 益 15,650,000 股,占比 15.65%,上述合计占比 37.3188%; 本次股东权益情况变动后,冀春化工直接持有沧运集团 股份 21,668,800 股,占比 21.6688%,通过受托表决权拥 有权益 0 股,占比 0%,合计占比 21.6688%。 (二)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冀春化工与相关股东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 签署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未续签,致使其拥有权益的挂牌公司股份减少。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否 批准部门 不适用 批准程序 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 不适用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购人冀春化工分别与李申等 13 名沧运集团自然人股 东签署《沧运集团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该等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沧运集团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冀春化工代为行使,委托股份总数为 849 万股,占沧运集团总股本的 8.49%。《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決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确认,上述表決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仍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3 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标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或者再为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1.4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甲方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決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決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沧运集团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1.7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其本人(包括其代理人)或其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仍应继续遵守本协议关于权利委托的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