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本协议有效期间,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 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购人冀春化工分别与李广棣等 7 名河北嘉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投资”)股东签署《嘉运投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该等股东将其持有的嘉运投资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冀春化工代为行使,委托股权总数为 1,338.50 万股,占嘉运投资总股本的 66.925%,嘉运投资持有沧运集团 716 万股股份,占沧运集团总股本的 7.16%,收购人由此可间接支配沧运集团 7.16%的表决权。嘉运投资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标的股权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決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2)依法提出股东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权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确认,上述表決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权的转让,甲方仍拥有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权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3 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标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或者再为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1.4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甲方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決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決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包 括乙方代理人)就标的股权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嘉运投资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权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1.7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其本人(包括其代理人)或其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仍应继续遵守本协议关于权利委托的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本协议有效期间,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动。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情形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原控股股东冀春化工本次权益变动后 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涉及收购 人。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原控股股东河北冀春化工有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限公司母公司冀春实业集团有限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借用 1,800.00 万元。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重大事项 2021 年 1 月 25 日,沧运集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沧运集团:收购报告书(修订版)》,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购人冀 春化工分别与沧运集团 91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收购人冀春化工受让 91 名自然人持有的沧运集团 47.851%的股份,本协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同日,13 名沧运集团股东将 8.49%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冀春化工代为行使,此外冀春化工通过接受嘉运投资股东的表决权委托间接支配沧运集团 7.16%表决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冀春化工直接及间接可支配沧运集团的表决权合计为 63.501%,成为沧运集团的控股股东。 此后,冀春化工最高直接持有沧运集团股份 26,018,800 股,占比 26.0188%, 通过受托表决权拥有权益 15,650,000 股,占比 15.65%,上述合计占比 41.6688%。 2023 年 8 月 15 日,冀春化工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减持沧运集团 4,350,000 股 股份。本次持股情况变动后,冀春化工直接持有沧运集团股份 21,668,800 股,占比 21.6688%,通过受托表决权拥有权益 15,650,000 股,占比 15.65%,合计占比 37.3188%。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冀春化工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东名册 (三)李申等 13 名股东与冀春化工签订的《沧运集团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李广棣等 7 名嘉运投资股东与冀春化工签订的《嘉运投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