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纳斯: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年01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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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天(蓉)意字第 11 号
致: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格纳斯”或“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14:00 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大道 13 号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14:00 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 13 号
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
行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月 4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118,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368%,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118,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368%。

  2.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 人参加本次会议,共计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9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三)(四)(五)(六)。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三)(四)(五)(六)。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为子公司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4 年度)》

  表决情况:同意 24,118,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预计接受子公司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118,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王斌先生及其配偶李奕萱女士、王鹏先生及其配偶杨朝璐女士为子公司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斌、王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54,2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王斌先生及其配偶李奕萱女士、王鹏先生及其配偶杨朝璐女士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斌、王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54,2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王斌先生及其配偶李奕萱女士为全资子公司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54,2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王斌先生及其配偶李奕萱女士为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54,2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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