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 号 关于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 726 号。 史仁,时任公司董事长。 沈致君,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陵牧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所持股份101,658,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545%,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545%。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 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2023 年 12 月 1 日,上陵牧 业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上陵牧业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史仁、董事会秘书沈致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上陵牧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史仁、沈致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