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1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 号

 关于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 726 号。

    史仁,时任公司董事长。

    沈致君,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陵牧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所持股份101,658,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545%,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545%。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
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2023 年 12 月 1 日,上陵牧
业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上陵牧业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史仁、董事会秘书沈致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上陵牧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史仁、沈致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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