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岳非晶: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2024年0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 2024-004
证券代码: 833493 证券简称: 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 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 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2、 被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 2024-004
姓名或名称: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松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董事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 刘巧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 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85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5 日, 贷
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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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
作抵押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董松慧先生、 刘巧珍女士、
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83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13.64 万
元,本息合计 3043.64 万元。
2、 2021 年 09 月 15 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 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
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
据为准。被告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
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
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2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27.31 万元,本息合计 3207.31 万元。
3、 2020 年 08 月 04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1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及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04 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
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自愿用本人
有权处置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作抵押
为上述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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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35.01 万元, 本
息合计 1015.01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 6790 万元,利息及罚息 475.96 万元。(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为
止)。
2、依法对被告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
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
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对被告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
磊先生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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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现被告自愿偿还, 定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本金 679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
执行);
二、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
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的土地[权属证
号: 登国用 (2015)第 00017 号、登国用 (2015)第 00018 号、登国用
(2015)第 00047 号]和房产[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41 号、登房权证
字第 1501282048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50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78661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37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登封市
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
公路南侧土地[权属证号:登国用 (2009)第 00005 号]和位于登封市
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南侧 2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权
证字第 1401128522 号]、位于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
南侧 3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权证字第 1401128527 号]、位于登封
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南侧 1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
权证字第 1401128520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松慧、
董晓磊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
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1-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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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3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
第 1001016937-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7-2 号]、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4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40-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40-2 号]、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3 号 22 层 05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9
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9-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6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2-1 号、郑房权
证字第 1001016932-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7 号房产
[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29-1 号、 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29-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8 号房产[所有
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8-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8
2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39424.27 元,由以上被告负担。
(二)执行情况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
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源借款合
公告编号: 2024-004
同纠纷一案,经查, 被执行人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
源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 0185 民初 5580 号、(2023)
豫 0185 民初 5581 号、(2023)豫 0185 民初 5584 号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
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四条、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
源名下所有银行存款、 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
知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
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
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但现金流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
款本息。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款本息,若原告维持原诉讼请求,公
司财务工作将受到影响。
公告编号: 2024-004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并
协商债务清偿安排。妥善应对本次诉讼, 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0 号民事调解书;
(2)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1 号民事调解书;
(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4 号民事调解书;
(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执行裁定书;
(5)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
(6)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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