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 2024-004 证券代码: 833493 证券简称: 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 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 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2、 被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 2024-004 姓名或名称: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松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董事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 刘巧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 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85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5 日, 贷 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 公告编号: 2024-004 为准。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 作抵押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董松慧先生、 刘巧珍女士、 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83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13.64 万 元,本息合计 3043.64 万元。 2、 2021 年 09 月 15 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 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 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 据为准。被告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 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 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2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27.31 万元,本息合计 3207.31 万元。 3、 2020 年 08 月 04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1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及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04 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 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自愿用本人 有权处置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作抵押 为上述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 公告编号: 2024-004 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35.01 万元, 本 息合计 1015.01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 6790 万元,利息及罚息 475.96 万元。(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为 止)。 2、依法对被告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 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 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对被告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 磊先生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 公告编号: 2024-004 679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现被告自愿偿还, 定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本金 679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 执行); 二、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 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的土地[权属证 号: 登国用 (2015)第 00017 号、登国用 (2015)第 00018 号、登国用 (2015)第 00047 号]和房产[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41 号、登房权证 字第 1501282048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50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78661 号、登房权证字第 1501282037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登封市 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 公路南侧土地[权属证号:登国用 (2009)第 00005 号]和位于登封市 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南侧 2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权 证字第 1401128522 号]、位于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 南侧 3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权证字第 1401128527 号]、位于登封 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登告公路南侧 1 号楼房产[权属证号:登房 权证字第 1401128520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松慧、 董晓磊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 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1-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1-2 号]、 公告编号: 2024-004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3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 第 1001016937-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7-2 号]、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4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40-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40-2 号]、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3 号 22 层 05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9 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9-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6 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2-1 号、郑房权 证字第 1001016932-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7 号房产 [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29-1 号、 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29-2 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8 号房产[所有 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8-1 号、郑房权证字第 1001016938 2 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39424.27 元,由以上被告负担。 (二)执行情况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 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源借款合 公告编号: 2024-004 同纠纷一案,经查, 被执行人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 源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 0185 民初 5580 号、(2023) 豫 0185 民初 5581 号、(2023)豫 0185 民初 5584 号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 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四条、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董松慧、刘巧珍、董晓磊、董晓 源名下所有银行存款、 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 知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 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 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但现金流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 款本息。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款本息,若原告维持原诉讼请求,公 司财务工作将受到影响。 公告编号: 2024-004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并 协商债务清偿安排。妥善应对本次诉讼, 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0 号民事调解书; (2)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1 号民事调解书; (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民初 5584 号民事调解书; (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执行裁定书; (5)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 (6)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