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催化: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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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鑫海律师、唐诗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14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83 弄(万祥标准厂房区西门)36 栋 4
楼润和科华催化剂(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卓润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4 年 1 月 9 日 15:00—2024
年 1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1,487,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965%。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171,487,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96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大会通知》相同,未发生其他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卓润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李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雷华楠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路娜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施宗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杜爱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张明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关于选举代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孙秋实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关于预计 2024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接受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上述第 1项议案涉及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单独计算,对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邓瑜                                          陈鑫海

                                                        唐诗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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