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简集团: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民事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498        证券简称:易简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

                签署《民事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易简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
简天成”)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 0106 民初9690 号》。

  2023 年 4 月 3 日,易简天成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
定同意易简天成诉讼保全申请。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及易简天成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传票》,通
知(2023)粤 0106 民初 9690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

  2023 年 7 月 10 日,(2023)粤 0106 民初 9690 号案件一审开庭审理,法院
尚未出具判决结果。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民事调解协议>的议案》,同意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源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永轩、王敏、广州易简天成
科技有限公司就(2023)粤 0106 民初 9690 号业绩补偿纠纷案件签署《民事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易简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樟树市源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黄永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永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的公告内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连带清偿对易简天成的业绩补偿款:第一期、第二期业绩补偿款共计¥2,100 万元;

  2.请求判令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连带清偿上述业绩补偿款的逾期赔偿
金:以未付业绩补偿款¥2,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5‰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1、审批情况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
署<民事调解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
<民事调解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调解方案内容

  (1)各方确认,被告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欠原告易简天成第一、第二、第三期业绩补偿金本金共计:31,287,200.00 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捌万柒仟贰
佰元整,以下简称“补偿款总额”)。分别由被告黄永轩、王敏分别承担15,643,6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2)还款金额及支付安排

  被告一黄永轩还款安排如下:

 分期    被告一还款金额/元                            支付期限

 第一期  3,0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

 第二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第三期  4,446,800.00(大写:肆佰肆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

 第四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

 第五期  4,446,800.00(大写:肆佰肆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第六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

 第七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

 第八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

 第九期  625,000.00(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合计    15,643,6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被告二王敏还款安排如下:

 分期    被告二还款金额/元                            支付期限

 第一期  3,0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

 第二期  3,643,6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

          元整)

 第三期  3,0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第四期  3,0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

 第五期  3,0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合计    15,643,6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3)各方同意,各方按本调解书内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法院调解书结案。若被告一黄永轩、被告二王敏,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
款义务,则原告易简天成同意不再向被告一黄永轩、被告二王敏追究相关违约金或利息的赔偿。

  (4)各方同意,如被告一黄永轩、被告二王敏逾期偿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一次性偿还补偿款总额的余额(补偿款总额的余额=31,287,200.00 元 - 被告一黄永轩及被告二王敏已支付的款项)、补偿款总额利息(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告源来投资、黄永轩、王敏共同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总额的余额、补偿款总额利
息(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据各方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签署《业绩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以补偿款总额为基数,其中第一期、第二期业绩
补偿金 21,000,000.00 元按照每日 0.5‰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三被告清偿
之日为止;第三期业绩补偿金 10,287,200.00 元按照每日 0.5‰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三被告清偿之日为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本次调解方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公司预计被告后续支付补偿款将对改善公司现金流带来正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敦促补偿义务人支付补偿款,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与会董事签署确认的《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与会监事签署确认的《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民事调解协议》。

                                        易简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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