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源股: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1月25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ST 华源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11 民初 942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九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05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九上(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温州九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上金属”)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21-1-195 的《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专业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温州瓯江口 PMC(优质金属涂层)产业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案涉项目设计,并约定设计费用共为 4,698,288 元,付款节点分别为: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被告九上金属向原告支付总金额的 30%作为定金;施工图交付被告九上金属后一周内再向九上金属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设计款,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被告九上金属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若逾期支付设计款,每逾期一日则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九上金属交付了施工图,且已过付款的时间节点,但被告九上金属却分文未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九上金属仍欠原告设计款共
计人民币 4,228,459.2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 1,409,486.4 元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至付清设计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2,818,972.8元自2022 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设计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另被告九上金属为法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公司,且被告九上(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上半导体”)为被告九上金属的一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温州九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款共计
  4,228,459.2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 1,409,486.4 元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
  起至付清设计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 2,818,972.8
  元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设计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

                                                                          公告编号:2024-005

  逾期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九上(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欠设计款逾期违约金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温州九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 3,674,248 元及前期利息 104,067
  元、后期利息(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
 2、被告九上(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40,628 元,由原告负担 5,325 元,由两被告负担 35,303 元,(该
  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予退还,两被告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公司将及时对此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无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及带来的影响,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公告编号:2024-005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11 民初 9427 号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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