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30 日,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公司业绩承诺实现与否的最终依据。 (b)如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则新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以公司股份或现金为对价向新股东进行补偿,届时新股东有权决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如果在业绩承诺期低于当年业绩承诺的 70%时,则新股东有权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审计报告之后向大股东发出未实现业绩承诺通知,大股东应自收到业绩承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公司股份或现金为对价向新股东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股份数额或现金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i)若新股东选择以现金为对价接受补偿时,当年应当补偿的现金金额=总投资额×(当年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当年实际净利润数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额。 (ii)若新股东选择以公司股份为对价接受补偿时,当年应当补偿的股份数=总投资额×(当年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当年实际净利润数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额/本次交易每股单价。 若大股东优先以股份方式对新股东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大股东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新股东进行补偿,当年应当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应当补偿的股份数-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每股单价。 大股东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补偿金或转让相应股份的,应自收到投资方催告通知之日起按照尚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日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c)为激励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及促进目标公司更加健康发展,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公司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净利润)达到当年业绩承诺的 120%时,大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在次年 12 月 31日前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股东通过本次投资而持有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内可购买的股权比例累计不超过新股东通过本次投资而持有公司股权的 20%(以下简称“激励股权”,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宜,上述股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下同),激励股权的购买价款为新股东支付的投资款以年投资收益率 8%计算的收益与投资本金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激励股权购买价款=新股东取得激励股权的投资本金*(1+8%*n),其中:n=激励股权的持有期限,激励股权的持有期限按照新股东对激励股权的实际投资天数除以 365 计算,起算日为新股东向公司支付激励股权对应的投资款之日,结束日为相应的激励股权购买价款支付完成之日。 大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如行使上述激励股权购买权的,应向新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股东应在收到前述发出的通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与大股东或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各方应配合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关程序的办理。 上述条款的履约方为公司大股东马起跃、马斌,发行人不承担义务,不属于《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特殊投资条款中“4.1 特殊投资条款的规范性要求”的情形。 七、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首创证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项目负责人 孙树林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尹亮 联系电话 010-59366158 传真 010-59366281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单位负责人 颜克兵 经办律师 张玉慧、秦政 联系电话 010-65219696 传真 010-88381869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勇胜、周玉如 联系电话 010-53527595 传真 010-58350006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4008058058 传真 010-50939716 八、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马起跃 马斌 马燕明 陈朝晖 叶祥航 全体监事签名: 徐雅冬 周敬瑜 王 蒙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马斌 孙大勇 王庆丰 郭韬 田熟荣 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1 月 25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马起跃 马斌 2024 年 1 月 25 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毕劲松 项目负责人签名: 孙树林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证券(加盖公章): 2024 年 1 月 25 日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张玉慧 秦政 机构负责人签名: 颜克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1 月 25 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杨勇胜 周玉如 机构负责人签名: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 年 1 月 25 日 九、备查文件 1、《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附生效条件的《济源市源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起跃、马斌关于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济源市源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马起跃、马斌关于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4、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