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4657 证券简称:名传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刘仁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1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 月 2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刘仁祺 董监高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01 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海汀胜贸易有限公司以 0 元价格向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18344E,以下简称公司)转让上海芬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芬爻)100%的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海芬爻注册资本为 600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根据上海芬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在取得 上海芬爻股权后,存在补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的义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29,751.83 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芬爻资 产总额为 88,930,094.61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68538.6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未事先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即实施完毕。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刘仁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 37 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 公告编号:2024-001 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仁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已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公司会引以为戒,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持续和深入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合法合规经营。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刘仁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1 号) 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