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伏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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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桐乡市梧桐
街道环城南路 361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裴振宇、肖文艳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20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4 日 15:00 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15:00。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14 时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
城南路 361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1%,均为2024年1月29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数4,00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名马斌鑫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7,25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02,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2、审议《关于子公司为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资产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7,25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办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2 月 5 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
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振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肖文艳

                                                    二零二四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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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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