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神股份:董事会制度(更正后)

2024年0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397      证券简称:恒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恒神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并负责汇报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根据议事规则确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独立董事提议时;

                    (4) 监事会提议时;

                    (5)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第八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1)、(2)、(3)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七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十八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2)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
                    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3)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会,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为出席。

                  第六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代表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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