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397 证券简称:恒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恒神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并负责汇报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根据议事规则确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独立董事提议时; (4) 监事会提议时; (5)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第八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1)、(2)、(3)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七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十八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2)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 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3)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会,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为出席。 第六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代表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