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8418 证券简称:新兴生态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 01 民终 2335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姚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股东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新兴生态建设(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2 公告编号:2024-002 姓名或名称: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大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即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姚瑶女士与本公司(原北京绿城怡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股东发起人,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共同投资设立了目标公司(原四川绿城怡 景建设有限公司),占股比为 20%。上述公司成立后,原告姚瑶女士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将相关专业资质从其他公司分立到目标公司,作价 480 万元。原股东 之一博亿森房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入股被告 1 时,于 2019 年 6 月向其他股 东作出过业绩承诺,三年内的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故原告三年内的预期收益为 700 万元。依据被告 1 成立的过程中,原告实际投入了相关财物,且得到了被 告 1 认可,但是,由于被告 2 投资不到位以及其内部原因,被告 1 一直没有投入 实际的经营性活动,原告投入的资产或财物没有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与原告投资目的相违,给原告造成损失,而被告 2 作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俩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投资的损失 1185.30 万元; 2、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 LPR 的两倍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定情况 原告姚瑶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91 民初 23578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瑶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公告编号:2024-002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91 民初 23578 号 民事判决; 二、准许姚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6459 元(姚瑶预期 4645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5200 元,减半收取 22600 元(姚瑶预缴 42500 元),均由姚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据法院判决,维护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1 民终 23351 号《民事裁定书》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