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03号 致: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冬梅律师、刘之溪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24年2月2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 《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2月6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股东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2024年2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6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6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岗区中海信创新产业城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鸿鹏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召集人代表、会议记录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269,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506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69,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55,269,98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5,269,98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