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华文化: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年02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本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十三、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如下:


      收购人财务顾问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被收购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博星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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