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2 月 20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2024)豫 0191 执 1858 号执行通知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常如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06 月 09 日,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4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并由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及 4 家单位提供担保,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2 条非晶生产线做抵押。截止到公告日,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偿还原告方本金及利息,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994038.53 元,利息(含罚息等)1439507.58 元(利息、罚息等 暂计算至 2023 年 07 月 27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借款合同的 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及 4 家担保单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200000.00 元; (以上金额合计为 14633546.11 元); 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 2 条非晶生产线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原告方不同意被告方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担保方协商的分期还款计划,未达成和解。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2023)豫 0191 民初 275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12463500 元及截止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含罚息等,按照编号为KFQ20210107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禧瑞科技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登封市阳城开发区永登公司院内的“非晶 6 号生产线”、“非晶 7 号生产线”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4985 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1553 元,由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禧瑞科技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共同负担5343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三)执行情况 2024 年 02 月 20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2024)豫 0191 执 1858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如下: 因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禧瑞科技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 0191 民初2750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02 月 08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借款方及担保方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79917.00 元。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但现金流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款本息。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无力一次性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根据目前判决结果,公司财务工作将受到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 0191 民初 27501 号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豫 0191 执 1858 号执行通知书;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