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国学、陶建芳、 刘威 2014 年 11 月 1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将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届 满,原协议期限内,双方均遵守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为了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一致性之目的,原协议各方同意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就续签《一致行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股 东刘国学、陶建芳、刘威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刘国学持有公司 17,554,500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 比例 31.14%,陶建芳持有公司 8,930,000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 15.84%,刘威持有公司 17,914,045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 31.77%。协议各方合计持有公司 44,398,54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75%。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一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时,须事先与协议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即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各方的名义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相关的议案,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对议案内容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或对非由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或各方提出 公告编号:2024-002 的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相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各方同意,应以刘国学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二条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包括: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5、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股东行使决策权利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乙、丙各方共同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能够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单方行动。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一致行动人有其他规定的,甲、乙、丙各方保证将遵守该规定。 第五条 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甲、乙、丙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六条 各方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一 致行动人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通宝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七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因对本协议的条款解释或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通宝光电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向其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对本协议进行咨询,甲、乙、丙各方同意并促使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严格保密。 公告编号:2024-002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作申报或备案时使用。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继续明确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共同实施重大影响的一致行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等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