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易 所 上 市 事 项 终 止 之日止 挂牌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傅林等 17 名股东的股票申请限售。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补充对伊长新的股票申请限售。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 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 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 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1 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 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 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 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拟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 本次限售的 18 名股东均适用于《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所规定的限售 主体。 本次自愿限售期间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0 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 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 之日。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规定应办理 自愿限售的股东。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4,186,548 28.04% 1、高管股份 33,059,352 65.35% 有限售条件的股 2、个人或基金 3,344,100 6.61% 份 3、其他法人 0 0% 4、其他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6,403,452 71.96% 总股本 50,590,000 100% 五、 其他情况 如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上述相关股东可以申 请解除自愿限售。如完成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述相关 股东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愿限售 执行。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