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8 证券代码:873278 证券简称:三和朝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收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赣 0302 民初 203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许朝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公告编号:2024-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专业电池生产商,被告系专业的电芯生产商。被告生产的电芯 18650 为原告电池 18650 唯一供应商。自 2022 年 6 月原告接到国内外客户反馈 1860 电池存在性能问题,无法充电。原告随即对客户退回的样品进行内部检测,拆 解过程中发现电芯漏液。原告立即 将该情况反馈给被告,并将客户退回的未 拆解样品(4 组 3 串 2 并电池组)原件 退回被告处自行进行检测,被告检 测后出具的《内部拆解分析的确认报告》载明, 被告对退回电池进行了拆解, 并分析“去掉 PET 膜检查电池,发现均为电池正 极生锈,漏液异常”,原因为 “电池可能为吸潮或制程中清洗工序正极有残留水 渍导致生锈腐蚀,刚壳密封 口松动渗液”。 截至 2022 年 9 月,因被告供应的电芯生锈、漏液问题,原告所加工的电 池成品、半成品、电池组等产品出售后退换货、未出售的成品、半成品的拆解、 重新购材加工等已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共计:5,932,275.85 元。被告作为原 告该型号电芯的唯一供应商,因被告电芯,导致原告供应链近乎断裂,不仅造 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也极大破坏了原告与其下游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对此,双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和 2022 年 7 月 14 日就该问题进 行磋商,但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后续损失费用如何处理并未提供解决方 案,故提起诉讼,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9 日立案后,被告巴 特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裁定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受理:2023 年 4 月 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及 被告双方因电芯质量问题及赔偿问题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案件一直未有实 质性进展。 就电芯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 2023 年 8 月支付上海泛柯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费 30 万。2023 年 11 月 28 日该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 1.对现场抽样所获得的样品中提取的疑似漏液电芯的“漏液”痕迹产生的主要原 因推断结果为“电芯自身漏液、水汽、电芯污染、临芯污染”等;2.涉案库存成 组状态的电芯样品总量(合计 129918 支)的电芯总体制造过程水平在“漏液” 公告编号:2024-008 指标上不合格率为不高于 1%。2023 年 12 月 25 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收到 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后,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案件已审理终结。并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做出了初审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5,932,275.85 元。 2、判定被告支付上海泛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费 300,000 元。 3、判定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人(本诉被告)认为其产品质量问题不属实,被反诉人自 2021 年 10 月开始拖欠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被反诉人支付货款计币 313,684.85 元及货款全部付清日 止的利息(以 313,684.85 元为基础,利率按一年期的 LPR 的 1.5 倍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1 日,计币 13,761.31 元),合计 327,446.16 元。 2、 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 被告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芯损失赔款共计 1,216,599.96 元。 2. 被告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 90,000 元。 3. 反诉被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反诉原告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13,684.85 元。 4. 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 驳回被告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4-008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江西巴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对 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 0302 民初 203 号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