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03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8 号

 关于对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华光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长城园路 6
号 1 栋 2 层 201 室。

    天门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姚涛,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15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冻
结全华光电控股股东天门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姚涛股份 4,751,000 股、3,000,0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份的
36.66%、23.15%,冻结期限均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止。全华光电未及时披露上述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股份冻结情况。

    全华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天门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予以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姚涛对于上述行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全华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天门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姚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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