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华燕房盟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2024 年 2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政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前董事、前副总经理(已离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原被告签订《有限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一份,约 定由被告(华燕房盟)为原告(唐政栋)代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嵘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2,312,000 元,对应合伙企业 投资的“嘉兴中南君悦府”项目,期限为一年。2021 年 5 月 30 日,被 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给原告的项目结算情况显示,根据该项目盈利情况应分配给原告收益为 957,919.17 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及项目收益,被告要求以双方其它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债务合并结算,但双方对合并结算的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 2,312,000 元; 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2,312,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 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192,963.32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持份额项目收益人民币 957,919.17元; 四、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957,919.17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79,949.51 元)。 (以上四项诉请金额合计为 3,542,832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 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认为:奉贤区仅为公司的注册地,而实际经营地自 2009 年就已经在长宁区延安西路 1326 号,故管辖权应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因此提出上述申请。 公司于2024年2月5 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 2024 年 2 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2024 年 2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正积极处理各方关系。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二)管辖地异议申请书 (三)管辖地异议裁决书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