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830999 证券简称:元聚变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传票,根据法院安排, (2024)冀 0684 民初 752 号案件定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峻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第三人李恒芳的配偶 公告编号:2024-004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李恒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与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持有的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前,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5%的股权,李恒芳为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2021 年 8 月 26 日,上海银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以下简称“公 司”)与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将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以 30,60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0,000.00 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10,600,000.00 元;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按期如数向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支付款的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同日,公司与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恒芳签署《连带担保协议》,约定李恒芳就《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云南励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云南励图瑞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自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 截止起诉时,李恒芳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30,600,000.00元。 2、原告与第三人李恒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出具(2022)沪 0104 民初 3994 号民事调解书。因第三人未按上述民 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沪 0104 执 5345 公告编号:2024-004 号。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于 2004 年 8 月 24 日登记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第三人所负前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4 民初 3994 号民事调解 书中,第三人李恒芳应履行义务为其与被告马虹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虹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诉马虹、第三人李恒芳股权转让纠纷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立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件定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预计相关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及时更新披露,公司将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04 本次诉讼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通过起诉等措施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传票 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