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8 证券代码:838470 证券简称:斯维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持股 52.9412%的子公司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信云”)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3)粤 03 民初 5720 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主张赔偿损失 1,030 万元。开庭前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法院通知, 获悉原告将赔偿金额增至 5,030 万元,本案件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开庭审理 完毕,尚未裁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正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08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股 52.9412%的子公司 (二)案件争议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被告以原告及相关方在业务中涉嫌存在 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 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立案受理。除海南自 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建信云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外(建信云现已 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余两件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尚未裁判。 且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起了反诉,反诉请求赔偿 其应诉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 上述两件案件被告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合计约为 1,245,201 元。 2023 年 8 月 16 日,被告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3)粤 03 民 初 5720 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进行虚假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且存在商业诋毁行为,主张赔偿其损失 1,030 万元。 开庭前 2024 年 1 月 16 日,被告收到法院通知,获悉原告将赔偿诉求增至 5,030 万元。 2024 年 1 月 17 日,本案开庭审理完毕,并要求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状提交 答辩意见。 2024 年 2 月,被告提交答辩意见,认为被告投诉文件中所反映的问题真实 存在,不存在虚假或误导,且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行为 的主观动机是善意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原告的起诉具有恶意。 该案件现已开庭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尚未裁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深圳商报》非中缝位置刊登道歉和澄 公告编号:2024-008 清声明(声明内容需经原告确认),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 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 5030 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现已开庭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尚未裁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子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共利益所引 致,且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将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被告为公司持股 52.9412%的子公司,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财产对 外承担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尊重子公司独立主体的独立决策和行动,子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 问题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4-008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