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陵牧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人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三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及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判决,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编号:2024-003

  法定代理人:珠海合泰久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中第二、三项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相关诉讼费用。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34 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34 位原告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多划扣的 97,385,288.39 元返还给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负
担 533,981 元,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0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负担 533,981
元,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应诉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4-003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今后持续经营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今后持续经营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解决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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