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人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三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及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判决,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编号:2024-003 法定代理人:珠海合泰久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中第二、三项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相关诉讼费用。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34 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34 位原告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多划扣的 97,385,288.39 元返还给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负 担 533,981 元,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0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1,033,981 元,由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名股东负担 533,981 元,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应诉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4-003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今后持续经营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今后持续经营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解决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 832 号。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