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郑水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2024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006        证券简称:ST 郑水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肖国强        实际控制人      未在公司任职/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内幕交易
二、主要内容


  “当事人:肖国强,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董事长。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我会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 年 12 月初,花王股份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
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况制定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 年 12 月 6 日 15 点 49 分 58 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 年 12 月 26 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 PPT 材料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 年 1 月 7 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
份 4 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 10 送 15 股。
  2017 年 1 月 8 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
某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 年 2 月 17 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5 股。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
10 股派 0.6 元修改为每 10 股派 1.45 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 年 2 月 21 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
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

  2017 年 2 月 22 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
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点,公开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
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40xx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59xxxxx60 和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开立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51xxxxx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66xxxxx49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68。“马某梧”证券账户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
号 10xxxxx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38xxxxx20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 62xxxxx15账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 2,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吕某峰”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 62xxxxx66 账户、“马某梧”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 62xxxxx96 账户,上述两个证
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总计 3,000 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 1,483.24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 11xxxxx34 账户、1,576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62xxxxx36 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 931 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 MAC 地址主要为 F04xxxxx36,系戴某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 13xxxxx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 股,成
交金额 19,958,514.60 元,2017 年 4 月 6 日卖出 100 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
易“花王股份”亏损 1,184,917.13 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股,成交金额 26,628,009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 9,293,029.33 元;“马某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 股,成交金额 2,996,674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 682,131.36 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 8,790,243.5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 MAC 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 8,790,243.56 元,并处以 26,370,730.68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 号)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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