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如生物:公司章程(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5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39241          证券简称:香如生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香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江苏

                    二〇二四年


                                                                          公告编号:2024-007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
第七章 监事会......25
第一节 监事......25
第二节 监事会......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7
第二节 内部审计......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
第九章 通知......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3
第十二章 附则......34

        江苏香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香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连云港市香如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
法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香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8.83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下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先进工厂化技术为消费者生产安全优质、健康营养的绿色农产品。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本着“绿色生态、创新创优、精益求精、健康人类”理念,打造食用菌行业航空母舰,引领中国食用菌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食用菌研发、种植;食用菌加工;食用菌销售;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及食用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研发、设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股)

  1            徐相如          净资产    1800.00    1800.00    52.9075%

  2            徐嘉跃          净资产    600.00      600.00    17.6358%

  3            徐淮如          净资产    300.00      300.00      8.8179%


 序号        发起人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股)

          江苏谷丰农业投资基金    净资产    173.6614    173.6614    5.1044%
  4        (有限合伙)

          南京古淳投资发展中心    净资产

  5        (有限合伙)                  121.8676    121.8676    3.5821%

        连云港品香食用菌技术服  净资产    120.00      120.00      3.5272%
  6    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连云港金海创业投资有限  净资产

  7            公司                      97.4941    97.4941    2.8657%

  8            惠鸿            净资产    90.00      90.00      2.6453%

  9            徐文婷          净资产    30.00      30.00      0.8818%

  10            徐白如          净资产    30.00      30.00      0.8818%

  11            惠燕            净资产    30.00      30.00      0.8818%

          南京厚积投资发展中心    净资产    9.1401      9.1401      0.2687%
  12        (有限合伙)

              合计                        3,402.1632  3,402.1632    100%

    公司发起人应在章程签署后 30 日内缴纳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
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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