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无 797,600 685,800 111,800 0.19% 自股权登记日 0 2024 年3月25 日次日起至公 司完成股票公 开发行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或股 票公开发行并 在北交所上市 事项终止之日 挂牌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规定: “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要求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名股东所持股份申请自愿限售。本次自愿限售期间为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3 月 25 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若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股东周淑雁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自愿限售。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1,269,079 36.36% 1、高管股份 36,433,321 62.28% 有限售条件的股 2、个人或基金 797,600 1.36% 份 3、其他法人 0 0.00% 4、其他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7,230,921 63.64% 总股本 58,500,000 100.00% 五、 其他情况 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