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可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4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204        证券简称:博可生物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
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
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应分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年度薪酬变化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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