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可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4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204        证券简称:博可生物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恰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
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北交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主席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有权提出异议。董事会不予采纳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依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
事会召集人的要求发出会议通知,起草会议文件及资料并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审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董事会秘书应予于协助。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
或传签监事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当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该等监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就公司所遇到的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除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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