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204 证券简称:博可生物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股转系统、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该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者向境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公司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者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