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芯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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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8 日
作出决议,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公告了《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孙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53,639,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9.40%。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 8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537,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23%。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2,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文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3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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