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秀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03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为免疑问,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及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律师(如有)、监票人姓名;及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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